關于進一步加強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意見
編輯日期:2009-11-30 來源:安徽省醫療器械行業協會 發稿人:管理員 閱讀次數: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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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規范招標投標交易行為,完善市場監管機制,提高招標投標效率,節約財政資金,構建“統一、開放、高效、廉潔”的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現就進一步加強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以下簡稱招投標中心)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實行資格后審和資格預審相結合的資格審查制度
1. 推行網上招投標系統建設。分步實施網上報名、網上投 標、網上評標、遠程評標等管理方式,通過信息化手段,公開招投標信息,防止人為因素干擾招投標活動。
2. 建設工程、政府采購類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 等方式交易的,原則上實行資格后審。投資額巨大、技術要求復雜,確需采用資格預審的,應報請市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用資格預審的建設工程項目,合格投標人少于9家的,可以適當降低資格審查條件,按照資格后審方式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3. 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類項目的投標人,原則上不得與招標人有隸屬關系或控股、參股等利益關系。投標人之間原則上不得有法律意義上的利益關系。
4. 技術復雜、招標條件難以設定的項目,可委托專家進行論證或發布項目需求公告,公開征詢潛在投標人對項目需求的意見和建議。公告時間一般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5. 設置資格審查條件,應當根據項目需求,按照有利于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注冊資本、資質等級、業績、人員配置、地域限制等條件,排斥、歧視潛在投標人。設置資格條件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注冊資本。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應體現招標效益最大化原則。
(2)資質標準。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資質標準承攬范圍, 不得擅自提高資質等級要求。
(3)業績條件。小型及技術要求較低的項目,一般不得設 置業績條件。技術要求較高、作業難度較大的項目,確需設置業績條件的,應當根據項目的規模、施工工藝、結構類型等內容設置合理的條件。
(4)人員配置。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沒有規定的,應當與實施項目需求相適應,不得對項目及技術負責人等與項目實施有關的人員設置不合理的學歷、職稱等歧視性條件。
對不符合資格條件的,招投標中心應當提請招標人予以更 正;招標人不同意更正的,可委托專家進行論證或發布征求意見公告。
6. 采用資格后審的項目,不得要求投標人在領取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及其他招標資料等環節,提供可能泄露企業名稱信息的資料和文件。
7. 資格后審由評標委員會負責,并應在招標文件明確需要 提交審驗的材料目錄清單。
8. 投標人未通過資格審查或投標被判無效的,招投標中心應當告知其原因。
9. 預算價在3000萬元以下且使用通用技術的建設工程類項目,預算價在1000萬元以下且屬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的政 府采購類項目,對招標時限有特殊要求的,由招標人提出申請,經市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后,可以適當縮短招標時限,但原則上不得少于10天。特殊事項按照《合肥市招標投標特殊事項 管理暫行規定》(合政 [2008] 28號)執行。
二、嚴格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編制管理
10. 招投標中心應通過招標方式選定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 價編制單位。編制單位應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 范》等工程造價計價有關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不得擅自取消和調整相關計價項目和費率。建設工程如需設立預留金,原則上不得超過工程造價的5%。
11. 投標人對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有異議的,應在開標 前3日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對招標控制價進行復核。誤差幅度在總造價的±3%以內(含±3%)的,招標控制價有效;誤差幅度超出±3%的,招標控制價無效,以復核確認的招標控制價為準。經復核確認,招標控制價誤差幅度在±3%以內(含±3%)的,復核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誤差幅度超出±3%的,復核費用由編制單位承擔。
三、加強評標和評標委員會管理
12. 建立評標辦法第三方評估制度。組建專家咨詢委員會,對招標文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評估和完善。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從本地、本行業技術權威人士中產生,本地專家數量不足的,可從北京、上海、南京、武漢等大城市聘請。
13. 充實完善評標專家庫。細分專業類別,加強和充實異地專家的數量和質量,強化入庫專家的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建立健全專家考核、評估、獎懲機制。
四、鼓勵工程項目質量創優
15.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優質工程獎、建筑科技示范工程獎、用戶滿意工程獎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予以獎勵,獎勵比例不超過中標價的3%。
五、規范產權、土地和政府采購項目交易方式
16. 產權交易類項目原則上采用現場競價(包括電子競價、拍賣、一次性報價、密封連續報價等)方式,選定有效最高價中標單位。參與現場競價的單位原則上不得少于3家,不足3家的,應當報請市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產權交易類項目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應按相關規定報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批準。招投標中心應進一步規范現場競價流程。
17. 土地交易類項目應當嚴格按市土地管理委員會確定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確需變更交易方式的,應報請市土地管理委員會批準,并將相關批準文件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18. 屬于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的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 采用有效最低價中標評標方式。
六、推行建設工程類項目總承包制度
19. 建設工程類項目應當整體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項目分解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除設計施工一體化專業工程外,招標人不得分解房屋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工程,不得將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礎、門窗、涂料等項目分解發包。設計施工一體化專業工程確需單獨發包的,應當納入總承包管理范圍。
20. 勘察、設計、監理招標,原則上不得劃分標段;一個單位的建設工程項目,技術要求相同,施工條件相似,在同一場地施工的,原則上不得劃分標段。
21. 受施工場地或工期限制確需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循有利于引進大企業的原則,合理劃分標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標段劃分依照相關規定執行;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項目每一個標段不少于2000米、投資額不少于3000萬元;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項目每一個標段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路燈安裝工程施工項目每一個標段不少于1000米、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22. 建設工程項目設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標段的,招標人不得限制投標人所投標段的數量,不得限制投標人中標標段的數量。
七、規范融資建設項目管理
23. 實行BT、BOT等模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應經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確定項目法人。招標文件中應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項目資金、質量、進度的監控措施,回購條件與程序,回購資金的來源、依據等內容。
八、實行投標履約層層擔保制度
24. 逐步實行投標擔保、低價風險擔保、履約擔保、農民工工資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質量擔保等層層擔保制度。擔?刹捎媒浭姓型稑吮O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銀行或專業擔保公司出具保函、保證等形式。
25. 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建設、交通、水務、勞動保障等部門和招標單位對投標擔保、低價風險擔保、履約擔保、農民工工資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質量擔保的資金額度、繳納及返還方式、沒收等情形作出具體規定, 由招投標中心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招標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擔保有關規定,加強招投標合同管理和中標人履約情況的監督檢查。
九、強化標后監管
26.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約定的時間和地點簽訂合同,市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現場監督簽訂過程,委托公證機構對合同進行公證,并邀請有關監督機構參加。
27. 建立市、縣、區網上招投標統一平臺,建立投標人信息 庫,實行招投標信息共享,對不良企業實行投標資格限制。
28. 完善“招標人負責、中標單位保證、第三方控制、相關 部門監督”責任體系。招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加強對中標人履約情況的跟蹤、考核,對不能夠履約的中標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應按照“有效最低價中標、風險包干、標后監管、市場清出”的要求,實行第三方質量安全巡查制度,明確各方在項目進度、質量和投資控制方 面的責任和義務。
29. 實行中標合同和履約擔保、低價風險擔保等備案制度。 中標人在簽訂合同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約定向招標人提交低價風險擔保、履約擔保、農民工工資擔保、質量擔保文件。招標人及中標人在簽訂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原件及相關擔 保文件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中標人履行合同后,經招標人確認,市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辦理保函釋放手續,解除擔保義務。
十、嚴格責任追究
30. 因清單缺項、高估冒算、單價及計算錯誤等原因,導致 項目工程量清單和控制價誤差幅度超出±3%,以及因造價咨詢機構原因延誤工程項目招標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市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將造價咨詢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記入不良信用檔案,清出合肥招標投標市場, 并予以曝光;有關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降低或取消其資質;造成招標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1.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確定為中標人或中標候選人的,中標人或中標候選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或中標候選人資格。中標人或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中標候選人資格的,應當沒收投標保證金,市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將其記入不良信用檔案,清出合肥招標投標市場,并予以曝光;有關部門應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資質;造成招標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2. 投標人惡意低價中標后不能夠正常履行合同的,招標人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取消其承攬資格,并按照保函約定索賠;市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將其記入不良信用檔案,清出合肥招標投標市場, 并予以曝光;有關部門應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資質。
33.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簽訂中標合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34.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